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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在土地、 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2) 功能定位明確、行業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突出,對區域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入住企業提供的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具備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 具有特色文化產業聚集發展所需物理空間,非文化類商業及其他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20% ,已規范運營不少于1年;
(4) 特色文化產業聚集度較高,符合園區發展定位和特色的文化企業占入住企業比重不低于30%,擁有不少于1家特色領域龍頭骨干文化企業(已納入“四上”文化企業庫);
(5) 具有組織健全的運營管理機構和完備的管理制度,無違法違規行為,能夠為入住企業提供孵化、融資、技術、信息、 招商、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務;
(6)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明確的其他條件。
二、武漢市特色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認定申報程序:
(1) 市文產辦組織市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開展必要的實地考察,形成評審與考察意見,提出擬認定園區建議名單;
(2) 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后,將擬認定園區名單在市委宣傳部官網進行公示;
(3) 公示無異議后,以武漢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 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發文認定并授牌。
(一)文化產業市場主體獎勵政策
(1)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市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園區、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2)對當年新進入“四上”(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宿餐飲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下同)文化產業統計范圍且能正常報送統計報表的文化企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企業年營業收入在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含5億元),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企業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下、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3)對完成年凈增“四上”文化企業戶數和營業收入增幅目標任務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每新增1家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二)文化投融資政策
(1)設立武漢市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采用階段參股方式,與其他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子基金,投向有發展潛力的重點文化項目以及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型文化企業和高成長性文化企業。引導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
(2)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文化企業,給予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總額30%的貼息補助;符合我市著作權質押貸款貼息相關政策要求的著作權質押貸款項目,給予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總額50%的貼息補助。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對在境內外主板、創業板上市的文化企業,給予300萬元(市、區各承擔50%)支持;對在新三板掛牌的文化企業,給予200萬元(市、區各承擔50%)支持;對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文化企業,給予20萬元支持。
(三)土地供給政策
(1)文化企業改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準可采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進行土地資產配置。文化企業改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以協議出讓或者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2)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所繳納的土地出讓收益在按照國家規定扣除相關專項資金后,優先用于項目所在區域的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3)利用工業廠房、歷史文化街區等劃撥土地轉型興辦文化產業,凡符合國家規定和歷史文化保護要求、屬于本市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布局優化的,在土地使用權人不變的前提下,可暫不變更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和土地用途;對于征收成本較高、地價較高的歷史文化產業改造項目,可與其他平衡地塊一并搭配供地。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增加建筑規模、利用地下空間的文化項目,屬于工業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屬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國家規定增收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