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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高新區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科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技術創新層次和水平,營造良好的科技服務業發展氛圍,激勵人才開展創新創業創造活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運用東湖高新區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科技創新相關服務的憑證。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使用,服務機構申請兌現。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的原則。東湖高新區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科創局”)負責開展與創新券使用和兌現相關的日常服務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服務對象
(一)企業
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應當是工商注冊、稅收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東湖高新區,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獨立法人,并至少滿足以下1個條件: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用券當年);
3.國家、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區重大人才工程近三年(用券當年及前兩年)入選者所在企業。
(二)服務機構
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具備較強科技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在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
2.具備相關技術服務能力和資質證明,專業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3.擁有一定規模的科研檢測設備和技術裝備,具備提供服務的硬件條件;
4.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無不良信用記錄。
優先從符合以下條件的服務機構中遴選:
1.國家級創新平臺;
2.省市決策建設的重大創新平臺;
3.擁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具備較強科技服務能力的高校院所;
4.具有有效CMA 或CNAS 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或行業領先的開放式第三方研發和檢測服務機構。
第五條 使用范圍
創新券主要面向東湖高新區重點產業領域,適用于以下服務范圍: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服務,包括工業(產品)設計與服務、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新產品與工藝合作研發、新技術委托開發、技術解決方案、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云計算服務、超算服務等。
(二)檢驗檢測認證:新技術研究過程中、新產品開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包括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技術標準研制與應用、集成電路封裝測試、檢驗檢
疫、材料測試等。
創新券不適用于以下服務范圍: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和非研發環節。
第六條 使用和兌現流程
創新券的使用和兌現依托“東湖高新區科技創新券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平臺常態化受理企業注冊和服務機構入駐。
(一)政策支持對象入駐。
1.企業注冊。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在平臺進行實名注冊,平臺通過信息比對完成資格確認,并授予企業創新券使用額度。
2.服務機構入駐。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機構在平臺提交入駐申請,上傳資質文件、服務承諾書及服務產品收費標準清單等資料,經評估通過后與科創局簽訂服務合作協議,即成為創新券受理單位。
(二)簽訂合同。已經獲得創新券的企業在平臺向服務機構提交服務需求申請。服務機構確認需求申請,并與企業在平臺上簽訂服務合同。
(三)資金兌現。服務合同履行完畢后,服務機構在平臺申請兌現,并提交到款憑證、發票及服務結果證明等材料。科創局審核通過后,在平臺公示兌現項目清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七條 兌現比例和周期
(一)兌現比例。研究開發服務合同按實際服務金額的50%兌現;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合同按實際服務金額的20%兌現。每家企業每年使用創新券的最高額度為20萬元,規上高新技術企業每年使用創新券的最高額度可提高至50萬元。
(二)兌現周期。平臺常年受理創新券的使用和兌現申請,按周期集中撥付資金。創新券須在本管理辦法有效期內使用,兌現申請的截止時間最晚不超過本管理辦法有效期滿后一年。
第八條 監督與管理
科創局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創新券兌現項目全過程及結果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對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根據服務機構年度累計服務金額、服務質量和企業評價等內容進行綜合排名。對服務規范的機構按照年度兌現總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服務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排名前10%的服務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使用和兌現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誠信記錄,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附則
本實施辦法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